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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顶“兜风”?临沂解某(19岁)、王某(18岁)、王某存(19岁)被曝光!
2020年06月13日 10:05   浏览:6336   来源:低调的人


前些天

临沂持续高温

有些驾驶人趁着晚上凉快

喜欢开车“兜风”

可是

像下面视频中的“兜风”方式

不禁让大家吓出一身冷汗


        在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当时天色已黑,一辆白色小型汽车正在行驶中,两位年轻女子坐在车顶天窗开口处“兜风”,旁边毫无任何安全措施。画面中街头的车流量并不小,路面上的状况瞬息万变,一旦车速过快或急刹车,坐在车顶的女子很容易从车顶跌落,又或被硬物、高空悬物砸到,后果不堪设想。


所有人在看过视频后

都为坐在车顶的女子捏了一把汗

这简直就是

拿生命开玩笑

与此同时

该视频也引起了蜀黍的高度重视

接到群众举报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迅速开展调查并联系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经调查,6月9日晚,驾驶人王某存(19岁)的朋友过生日聚餐。当晚10时许,王某存驾驶车辆同乘车人解某(19岁)和王某(18岁)一起回家。在返回的途中,解某和王某一时兴起,打开车辆天窗处爬到了车顶上。解某和王某称:当时只是出于好玩,就坐在车顶,至于危险不危险没想那么多。民警对三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三人汲取教训,今后切记做到安全驾车、文明乘车,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三人承认了错误对违法行为表示很后悔,保证今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王某存给予罚款50元、记2分的处罚,对乘车人解某和王某分别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看似“拉风”,实则危险

这是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来源: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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